馆内公告

伊通满族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2020-09-06 阅读次数: 栏目:馆内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伊通满族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社会捐赠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或有偿向伊通满族博物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同时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伊通满族博物馆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伊通满族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伊通满族博物馆进行捐赠。

伊通满族博物馆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由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同时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均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与伊通满族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伊通满族博物馆。

第九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伊通满族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伊通满族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伊通满族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伊通满族博物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伊通满族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伊通满族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做拓本、绘图等要求者,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四章 优惠措施和待遇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伊通满族博物馆伊通满族博物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伊通满族博物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境外向伊通满族博物馆捐赠财产,可享受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伊通满族博物馆捐赠,分别给予下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1、伊通满族博物馆内主展馆之一以捐赠者命名;

2、伊通满族自治县领导出席捐赠仪式;

3、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主要报刊登整版答谢告示;

4、授予伊通满族博物馆荣誉馆员;

5、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伊通满族博物馆落成开馆或开展仪式;

6、在捐赠碑(墙)上刻名留念;

7、发给捐赠证书;

8、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

9、双方商定的其它回报条件。

捐赠价值在500万元以上者给予1-9荣誉和待遇;

捐赠价值在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者给予2-9的荣誉和待遇;

捐赠价值在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者给予3-9的荣誉和待遇;

捐赠价值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者给予4-9的荣誉和待遇;

捐赠价值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者给予5-9的荣誉和待遇;

捐赠价值在100万元以下者给予6-9的荣誉和待遇,并在四平日报上刊登答谢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