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内公告

【公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文物征集方案

2020-08-25 阅读次数: 栏目:馆内公告

为推进满族博物馆建设,确保文物征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文物,现制定文物征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根据伊通县博物馆实际陈展需求及文物征集计划,伊通县博物馆成立文物征集领导小组,通过捐赠、购买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进行文物征集,按期完成文物征集任务。

二、征集范围

反映伊通县及满族历史文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文物,包括青铜器(汉、隋、唐)、革命文物等。

三、征集地点: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博物馆内

四、征集方式:

1、捐赠

收藏单位或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收藏文物无偿捐赠给伊通满族博物馆

2、购买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则,对收藏机构和个人收藏的各类文物进行购买。由文物专家鉴定后,参考市场行情对符合标准的文物给予评估,并经主管部门认可后,予以购买。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提供文物者,所持有文物必须是经合法渠道取得的文物。

五、征集步骤 

(一)宣传动运员阶段(2018年1月3日——2018年2月28日) 

召开征集文物事宜专题研究工作会,制定征集计划,在电视、网络等等媒体广泛宣传征集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文物征集范围,发布文物征集公告、文物捐赠办法、倡议书等。 

(二)报名登记阶段(2018年2月18日——2018年3月10日)

个人或单位提供文物信息,填写《文物征集登记表》。文物征集单位注明文物的详细情况,统计文物基本资料,清点造册。 

(三)初选阶段(2018年3月11日——2018年5月1日)

公告期满后,集中拟征集文物,由征集小组全体人员进行初鉴。

(四)评审、定价阶段(2018年5月1日——2018年8月31日)

邀请省内文物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专家的评估意见由征集领导小组和持有文物当事人进行协商。拟购买的文物,由征集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与出售当事人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磋商,实施采购。

 

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海燕

副组长:闫立萍

 员:王馨娜 王庆华   张丽娟